手写输入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热门话题 » 正文

恒天然事件碰触食品召回制度软肋:赔偿被遗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  纵观这几年发生在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种模式化的处理流程是: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召回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纵观这几年发生在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种模式化的处理流程是: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召回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似乎是一个被忽视了的真空区

  4个月大的文嘉(化名)从出生就一直在喝“可瑞

  康”奶粉,但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一条消息让文嘉的妈妈满面愁容。

  鉴于“可瑞康”奶粉的生产商使用的原料“可能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8月5日凌晨在网站上发布了最新消费警示,要求新西兰政府尽快查清并提供纽迪西亚公司可能受污染产品的全面准确信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输华乳品的安全,并警示消费者暂不食用上述两款婴儿配方乳粉。

  国内、外差别待遇

  “可瑞康”婴儿配方乳粉的生产商是新西兰纽迪西亚(NUTRICIA)公司。

  纽迪西亚公司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13年8月4日上午11时30分发布的消息:“恒天然于8月3日(星期六(5.39,0.01,0.19%))向纽迪西亚公司报告称,其提供的一种原料可能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

  纽迪西亚公司这份“恒天然受污染原料召回提示”中,一方面表示将在新西兰市场上召回“可瑞康”1段和“可瑞康”金装版2段婴儿配方奶粉;另一方面又表示“在中国官方渠道销售的可瑞康金装系列产品未受到本次事件影响”。

  文嘉的妈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要召回应该一起召回,为什么国外召回,国内却不召回?不光要召回还应该赔偿。”

  然而,对于文嘉妈妈来说,奶粉召回并获得赔偿的道路非常艰难,不仅是因为纽迪西亚公司没有声明召回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她自己购买奶粉的凭据也没有留下。

  纽迪西亚公司将在新西兰市场上召回“可瑞康”婴儿配方奶粉,缘起于其供货商恒天然当地时间8月2日的通报,称该公司一家工厂发现其2012年5月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检出肉毒杆菌。

  8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称,经中新双方核查,现初步确定有4家中国境内进口商进口了可能受到肉毒杆菌污染的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产品。分别是: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滋公司)。

  8月4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约谈三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尽快查明情况、分析原因,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问题原料加工的全部食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法律适用层面的解释论问题,按照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如何解决;二是立法改革层面的立法论问题,未来的食品安全法应当如何完善。

  刘俊海认为,按照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安全的食品必须召回,包括立即下架。如果有仓储、运输状态中的尚未进入销售领域中的产品,应该立即禁止进入超市等其他销售网点。

  被遗忘的赔偿

  多美滋近日发布公告称,将召回12批次涉及恒天然污染原料的产品,具体召回方案将在多美滋官方网站另行公布。

  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则表示,可口可乐公司已按上海质监局的要求,正在追溯受影响批次产品的生产和发货记录,并已在其官网发布相关声明,予以召回。该公司同时表示,由于生产过程中采用超高温杀菌工艺以及饮料弱酸性的抑制作用,可口可乐方面认为,相关批次的饮料产品是安全的。

  娃哈哈公司方面则表示,进口的乳清蛋白用于钙好喝等酸性产品中,相关产品从2012年10月出厂销售,基本已销售完毕,目前正要求销售人员核查市场及零售商是否还有该批号所涉产品,一旦发现将立即召回。

  娃哈哈方面还表示,按照娃哈哈产品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需经过多次杀菌,即使存在肉毒杆菌,经高温杀菌,不存在残留风险。

  8月5日中午12时30分,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部分含肉毒杆菌的乳清蛋白粉流入中国进行说明。

  在8月5日恒天然公司的发布会上,恒天然首席执行官Theo Spierings表示,目前经过溯源,存在问题的浓缩乳清蛋白粉产品,已经有90%找到了去向,10%的产品目前已经进行了召回。恒天然预测,经过召回措施,预计食品安全问题将在48小时内得到控制。

  Theo Spierings同时透露,在该公司供应产品的客户中,还涉及其他客户。其中一家客户明确表示,不希望恒天然对外透露他们的名字。经过沟通,这家要求隐瞒信息的公司正在进行问题的解决。

  乳业专家王丁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在的召回一直停留在政府责令要求企业召回的阶段,召回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

  一位律师表示,缺陷之一就是当前有关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无法实施。症结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政府往往采取罚款解决违法情况,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对食品质量问题造不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该怎么办,却没有界定。

  刘俊海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索赔权。食用问题奶粉的消费者包括婴幼儿享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只召回,不赔偿,而应当是召回加赔偿。召回责任与赔偿责任并行不悖。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2009年至2012年三年间的媒体公开报道,发现此期间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从未间断,而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向问题企业提起民事索赔的案件。即使能够提起民事索赔,也鲜见他们的权利得到司法的支持。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据我了解的情况,同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于消费者的起诉,法院大多是不受理的。”

  针对法院可能不立案的情况,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现代法治理念,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裁判。因此,他呼吁各级法院对食品侵权民事案件应当采取“凡诉必理、开门立案”的积极态度。

  赔偿标准亟待提高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着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后续修订工作没有对外披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位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暂停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制改革,食品召回管理职能将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该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前述律师透露,由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起不到震慑作用,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

  2012年4月17日,媒体曝光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该公司在2月4日至8日生产的12万箱可口可乐中。事件发生后,经当地质监部门查证,该公司此前曾向当地监管部门隐瞒了该事件。

  可口可乐公司此后承认操作失误,但仍强调产品安全,回避召回。当年5月2日,可口可乐公司称,将用最新出厂的产品为客户和消费者换回2月4日至8日期间的所有产品,相关负责人仍坚称这一举措是“换货”而不是“召回”。

  同样在2012年4月,日本知名食品明治奶粉因含放射性铯,启动召回程序,召回40万罐奶粉。然而对于以代购或自带等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问题批次产品,该公司却表示无法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

  前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肯定会涉及召回制度的完善,但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

  该人士透露,等食品安全法修订完善召回制度之后,将着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解决该规定实施中遭遇的执行难题。

  刘俊海的建议是,从立法改革的层面看,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包括明确召回启动的两个程序:一是民间召回(第一种是商家自觉自愿地召回问题食品;第二种是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依法敦促问题企业召回问题食品);二是行政召回,即强制召回,指行政机关责令企业必须召回。

  刘俊海认为,召回以后的赔偿标准也需要明确。已经有的损害要赔偿,潜在损害也要赔偿,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刘俊海建议,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应当改革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数,应该修改为消费者所受损害数额的10倍。消费者如果没有损害,原则上按照购买价款的10倍计算。但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所在城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劳动收入。有的消费者食用问题食品后,当时没有显现人身损害问题,可能过数年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潜在危害,立法机关可以考虑,经过科学统计,按照食品风险监测结论,在要求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同时,责令其建立潜在损害赔偿基金。

  http://business.sohu.com/20130807/n383558864.shtml business.sohu.com true 搜狐 法治周末 http://business.sohu.com/20130807/n383558864.shtml report 4873 纵观这几年发生在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种模式化的处理流程是: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召回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似乎是一个被忽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帮助中心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服务热线QQ:1292594667|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1292594667| 邮箱:1292594667@qq.com
主办:菜市场 地址: 菜市场版权所有
本站关键词:农业|农业导航|农业养殖|农业种植|农业深加工|农业行情|农业网|农业百科|农业技术|园林花卉|蔬菜种子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菜市场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行业图标